勞務派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促進勞動力有序流動,幫助部分用工單位建立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依據《勞動法》、《關于建立勞務型企業促進失業下崗職工再就業的意見》(蘇勞社[2000]72號)和有關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是指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企業)組織下崗職工、失業人員、農村(外地)勞動力,為其他用工單位從事階段性、輔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
第三條 勞務企業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受用工單位委托,組織招工并向其派遣員工;
(二)發放職工工資,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
(三)與用工單位共同調解有關勞動爭議;
(四)與用工單位共同做好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五)協助用工單位做好派遣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勞務派遣的主要程序
(一)勞務企業與用工單位確定勞務派遣的服務項目、服務期限、派遣員工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待遇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二)勞務企業按照用工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在用工單位面試考核合格后,按照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務企業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協議。
(三)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企業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服務費用;勞務企業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
(四)勞務企業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系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
第五條 勞務企業通過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協議是勞務企業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的前提條件。主要內容包括:
(一)派遣員工的數量和用工條件、用工期限。
(二)派遣員工工資報酬、社會保險費和服務費的標準、項目、支付方式;派遣員工的勞動保護條件。
(三)派遣員工日常管理責任和違法違紀的處理職責。
(四)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責任;工傷事故的處理和費用支付責任;女工生育費用支付責任和計劃生育管理責任;醫療保險責任。
(五)協議變更、解除的方式;違約責任。
(六)退回派遣員工的條件,但符合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的,不得退回。
(七)其他事項。
由于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無效或者不明確而侵害派遣員工權益的,雙方承擔連帶責任,派遣員工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維權要求。
第六條 勞務企業應當與派遣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書》或者《勞務協議書》,其內容應當符合勞動合同管理的規定要求,并使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作的格式文本。
第七條 派遣員工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待遇
派遣員工的工資由勞務企業與用工單位商定后在《勞動合同書》或者《勞務協議書》上載明。勞務企業對派遣員工的工資支付應當遵照國家關于工資支付以及最低工資的規定。用工單位可以根據派遣員工的工作業績發放獎金,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派遣員工的加班工資、夜餐費等。
派遣員工、用工單位和勞務企業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派遣至本市區域范圍內的員工,按照用工單位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參加社會保險。派遣的下崗職工由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用工單位應當委托勞務企業為其參加工傷保險。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足額將派遣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等費用支付給勞務企業,確保派遣員工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待遇的落實。
第八條 用工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用工單位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應當事先與勞務企業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用工單位也可以不向派遣員工收取培訓費用,而采取約定培訓期滿后為本單位服務期限的辦法。
第九條 勞務企業應當協助用工單位加強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管理,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勞務企業應當與用工單位共同處理工傷事故,負責申報領取法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超出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沒有委托勞務企業為派遣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由用工單位負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條 派遣員工應當服從用工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遵守廠規廠紀。對違法、違紀的派遣員工,用工單位可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由勞務企業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勞務企業應當優先派遣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并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安置補貼、社會保險費補貼、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派遣不足的,可以按照規定招收和派遣農村(外地)勞動力,并接受流動就業管理。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依法對勞務型企業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監察,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勞務型企業,依法予以查處。發生的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勞務派遣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各縣(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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