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可見,對被派遣勞動者,法律作出了保護性的規定,同工同酬制度意味著讓被派遣員工與企業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在工資調整機制上,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被派遣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連續的勞動服務時,其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樣的工資調整的權利。這樣就從發展的角度確保了長期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在未來同樣能夠實現同工同酬。此外,用工單位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的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績效獎金以及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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