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勞務派遣 > 人事代理 > 近期社會保險權益的案件不斷增多 |
近期社會保險權益的案件不斷增多 |
http://www.a4b5c3.cn 2013/8/6 來源:紅杰人力人才網 閱讀:7763次 |
近期社會保險權益的案件不斷增多
——太原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今年7月1日,是我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一周年的日子。該法的實施,促進了勞動者社會保險權利意識日益增強,反映到司法領域,則表現為有關社會保險權益的案件不斷增多。據北京市一中院統計,該院2011年受理的4176件勞動爭議案件中,70%涉及社會保險方面的訴求,爭議范圍涵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險種,且新型、疑難、復雜案件不斷涌現,給審判實踐帶來巨大挑戰。為此,該院通過典型案例的發布,對社會保險領域五類突出違法行為進行總結和點評,希望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
違法行為一:
以合同形式規避繳費義務
1999年,王某與某建設工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程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300元社會保險補貼,王某自行繳納社會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王某因公受傷的醫療費由公司負擔,因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王某自行解決。2003年9月,王某因病住院,花醫療費3萬余元,由于工程公司不予報銷,王某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為勞動者及時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雙方在合同中關于“自行繳納社會保險”、“因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自行解決”等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法院最后判決工程公司向王某支付醫保報銷范圍內的醫療費用。
法官點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企圖通過約定的方式來剝奪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是違法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真實合意也不能規避這一強行法的規定。因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而導致勞動者遭受損失的,用人單位應予賠償。在有些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支付了所謂的社保補助,但這種補助遠遠不能彌補勞動者將要遭受的損失。用人單位規避繳費義務的做法,確實減輕了自己的經濟負擔,但在無形中卻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違法行為二:
以“身份”借口設置障礙
2002年6月25日,伏某入職某餐飲公司,任廚師,月工資1500元。餐飲公司以伏某系農業戶口為由,未給伏某繳納養老保險。2011年5月25日,伏某因家中有事,主動停止工作并辦理了離職手續。后伏某了解到,享受社會保險是其正當的權益,在與單位協商未果后,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依據《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自2010年1月起,用人單位可以為農民工補繳養老保險,故餐飲公司應依據《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以及《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負擔2002年6月2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未為伏某繳納養老保險的補償金,據此,判決餐飲公司支付伏某2002年6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間未繳納養老保險的補償金1萬余元。
法官點評: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與城鎮職工沒有身份差別,應當與城鎮職工一樣依法享受社會保險權益。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法律知識、維權意識相對欠缺,以“農民”身份設置障礙,主張農民有土地保障,不存在失業問題,與城鎮職工不一樣,就不給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少繳社會保險,侵害農民工合法的社會保險權益。尤其,由于進城務工的農民大多從事建筑施工、機械制造、煤礦等風險較大的行業,如果沒有工傷保險的保障,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往往得不到及時醫療和救助,處境十分艱難!渡鐣kU法》在附則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作為職工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將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納入與職業相關聯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中。
違法行為三:
濫用勞務派遣逃避社保繳費
劉某于2001年6月到某物業公司工作。2007年10月15日,在物業公司要求下,劉某與某勞務派遣中心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按合同約定,勞務派遣中心派遣劉某到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劉某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均未發生變化。由于物業公司、勞務派遣中心均未給劉某辦理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劉某在離職后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勞務派遣中心賠償其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和失業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法院認為,劉某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始終未發生變化,無論用人單位主體如何變,其所從事的保潔工作未發生中斷,基于上述情況,法院對于物業公司提出的劉某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劉某系農民工,《農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北京市養老、失業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合同制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和失業保險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農民合同制職工因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或未足額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和失業保險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F物業公司、勞務派遣中心未為劉某繳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依據上述規定,物業公司應向劉某支付2001年6月至2007年9月的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及失業保險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勞務派遣中心應向劉某支付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間的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及失業保險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物業公司對勞務派遣中心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點評:勞務派遣單位未履行法定社保費繳納義務,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謂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實際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員,并將所聘人員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方式,其特點是“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在這種用工形式下,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由派遣單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和繳納社保費用的義務,但勞動者不向勞遣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但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無勞動關系。派遣用工的初衷是為了實現降低人力資源管理成本,促進就業的目的,但在實踐中,勞務派遣有被濫用的趨勢,正不知不覺演變成個別企業逃避責任、轉嫁風險的手段。比較常見的一種形式是“逆向勞務派遣”。即勞動者已經在用工企業上班,與用工企業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但是用工企業卻強迫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轉嫁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上述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逆向勞務派遣”。
違法行為四:
降低繳費基數損害職工權益
2011年1月3日,王某受某設備公司委托到外地檢修設備,同年1月5日,王某在返京途中發生交通事故。2011年6月23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為工傷。2008年3月至2011年6月,設備公司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2010年月平均繳費基數為2385元,2011年月平均繳費基數為2471.5元。王某主張,設備公司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低于其實際工資數額,要求公司支付其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27000元。
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足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保險待遇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損失,F設備公司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低于王某的實際工資數額,如王某符合申領工傷保險基金的條件,其能申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數額低于其應得數額,故對王某要求設備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待遇差額的訴訟請求,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據王某提交的2010年1月至同年11月工資表及2011年4月30日收條,法院核算王某2010年月平均工資為3094.96元,高于王某現繳費基數,最后,法院判決設備公司應支付王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5165.64元。
法官點評:降低社保繳費基數,損害職工社保權益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賠償。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一些用人單位雖然也按法律規定的險種給職工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隨意降低社保繳費基數,損害了職工權益。
違法行為五:
拒不繳納女職工生育保險費
劉某于2005年10月入職某會計師事務所,每月工資標準為6700元。事務所未為劉某繳納生育保險費。
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16日,事務所以劉某休產假未上班為由按照每月3480元標準發放劉某工資。劉某主張事務所應為其報銷2008年5月至11月期間生育費3800元、產前檢查費1400元,并補發產假期間4.5個月被扣發的工資。因雙方協商未果,劉某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認為,在劉某休產假期間,事務所按照每月3480標準發放其工資違反法律規定,事務所應該按照劉某的原有工資標準每月6700元補發其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16日期間的工資14490元,并為劉某報銷符合社保報銷標準的生育費、產前檢查費共計3996.4元。
法官點評:用人單位應當積極承擔其應盡的社會義務和責任,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渡鐣kU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進一步明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集團總部:胡經理
聯系電話:0351-2773828 18635148479
集團總部地址:
聯系電話:0351-5686108 15364615581
公司地址:太原武宿綜合保稅區A座334室
|
|
|
|
職業教育 |
暫無新聞 |
|
暫無新聞 |
|
|